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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360. 问:什么是人民法院的管辖?
  答: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的说,即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了四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原则;地域管辖则是指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361. 问:什么是期间? 
  答: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是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的要求。法定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变更,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般时间。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为某一特定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具体时间,可以变更或延展。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62. 问:什么是时效?
  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63. 问:什么是送达? 
  答: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64. 问:什么是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做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它又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态。
  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十五日以内不起诉则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5. 问:什么是先予执行?
  答: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66. 问: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67. 问: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68. 问: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如何处理?
  答: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69. 问:关于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70. 问: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必须在几日内起诉?
  答: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71. 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72. 问: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否上诉?
  答: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373. 问:因履行哪些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我国法院管辖?
  答: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74. 问: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管辖?
  答: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75. 问: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否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答:可以。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76. 问: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如何办理?
  答: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377. 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法院如何管辖?
  答: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78. 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79. 问: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答: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80. 问: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法院如何管辖?
  答: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81. 问: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答: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82. 问: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法院如何管辖?
  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83. 问: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如何管辖?
  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84. 问: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如何管辖?
  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85. 问: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答: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86. 问: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如何管辖?
  答: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87. 问: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答: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88. 问:人民法院对向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答: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馆或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389. 问: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90. 问:诉讼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如何提起上诉?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91. 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民事诉讼法有何特殊规定?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关于第一审和第二审审理期间的限制。
  392. 问:什么是专属管辖?
  答: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它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393. 问:我国有哪几类专属管辖?
  答:在我国,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94. 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95. 问: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如何处理?
  答: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96. 问:《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如何规定?
  答: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97. 问: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何种语言、文字?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98. 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否委托外国律师?
  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W
  399. 问: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如何办理?
  答: 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00. 问:《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01. 问:关于查封、扣押财产, 《民事诉讼法》有何规定?
  答: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02. 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怎么办?
  答: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403. 问: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怎么办?
  答: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404. 问: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05. 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06. 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07. 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
  答: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08. 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09. 问: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410. 问: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11. 问: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怎么办?
  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3. 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14. 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15. 问: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16. 问: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答: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17. 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是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是的。
  418. 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否委托外国律师?
  答:不可,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419. 问: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有何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 问: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有何规定?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21. 问: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答: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2. 问: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23. 问:《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24. 问:《行政诉讼法》对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25. 问: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26. 问: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何规定?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27. 问: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28. 问:哪些人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答: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29. 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30. 问:《刑事诉讼法》规定哪几种情况下不公开审理?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31. 问:《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432. 问:《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答: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起。
  433. 问:关于检察院抗诉有何规定?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34. 问:什么是涉外仲裁?
  答: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
  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35. 问: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36. 问:仲裁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37. 问:哪些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38. 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39. 问:哪些纠纷可以仲裁?
  答: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440. 问: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41. 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免费
  442. 问:仲裁是否应当开庭?
  答: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43. 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答: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44. 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答: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45. 问: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46. 问:裁决书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47. 问: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如何处理?
  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48. 问: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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