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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华侨农(林)场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346. 问:何谓“华侨农(林)场”?
  答:华侨农(林)场是从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政府为安置被迫迁回国的大批归难侨设立的国有农业企业。全国现有华侨农场84个,其中广东23个、广西22个、福建17个、云南13个、海南5个、江西3个、吉林1个。华侨农场现有总人口60万人,其中归难侨22万人。土地面积480万亩,其中耕地面积67万亩。党中央、国务院对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心,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等文件。
  347. 问:国家对拨给华侨农(林)场的专项经费有何规定?
  答:自1985年以来,华侨农场逐渐由中央和省管理下放到由所在地政府管理。中央财政从“七五”计划起,每年安排华侨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等专项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也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华侨农(林)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华侨农(林)场的专项经费。
  348. 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华侨农(林)场的土地保护有何规定?
  答: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及其归难侨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受到《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这些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349. 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华侨农(林)场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有何保护政策?
  答: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是归难侨创造财富的工具和基本生活的物质来源。归侨、侨眷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部分,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350. 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华侨农(林)场的学校、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有何规定?
  答:由于历史原因,华侨农(林)场一直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负担沉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林)场的发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351. 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的“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是否包括安置了归侨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
  答:包括安置了归侨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
  352. 问:华侨农场企业职工是否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国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规定华侨农(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照该通知精神执行。
  353. 问:关于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答:《关于做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4号)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华侨农(林)场及归(难)侨职工要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收入不足支付归(难)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中央财政按照60%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另外的40%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354. 问:国家对华侨农(林)场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体系有何具体规定?
  答:华侨农(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照《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的精神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
  355. 问: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需要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56. 问:对已经实行撤场改制的华侨农(林)场职工的养老保险如何规定?
  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已经实行撤场建区、乡、镇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及其职工、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农业职工,以及原农垦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57. 问:华侨农场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定额补助?
  答: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归难侨离退休人员人数和核定的补助标准,对部分地区华侨农(林)场和集中安置在农垦、林业企业的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
  358. 问: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人员资料并在企业开户银行建立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参照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359. 问:关于华侨农(林)场退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家有何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要求:
  (1)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3)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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