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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祖墓丧葬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341. 问:国家对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的墓地有何规定?
  答: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 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342. 问: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是否予以保护?
  答: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祖墓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
  343. 问: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要修复祖墓,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44. 问:可否将在境外死亡的华侨遗体运入国内安葬?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关于华侨遗体运回国安葬有关事宜的复函》(民福事字[1998]第9号)的规定,华侨在国外去世后要求将遗体运回国内安葬,应根据其祖籍地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华侨祖籍地目前仍属于土葬区,则允许华侨回祖籍地安葬,并依照国际遗体运输的有关规定和当地民政及侨务部门对华侨回国安葬事宜所作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
  345. 问:华侨、港澳同胞遗体运出或运入境内的有何规定?
  答: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国驻华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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