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其他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455. 问:除侨联外,归侨、侨眷可否参加或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
答: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法律允许组织的社会团体,例如组织或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等。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申请。
456. 问: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侨、华人出具的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改革开放以来,办理华侨在国内的事务以及归侨侨眷办理有关手续(如身份认定、子女升学等)所涉及到的公证、认证,按规定,均要求当事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为方便临时入境的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急需办理此类公证,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外交部与国务院侨办做出政策规定: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一些国家双边领事协定有关规定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我国使用。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人、华侨出具的公证也适用此规定。
457. 问: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答: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58. 问: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馆或者领馆申办公证?
答:中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59. 问:如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如何求助?
答: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可以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已投保)争取赔偿。
460. 问:如家人在境外死亡,如何求助?
答:(1)可通过领事官员或亲友了解家人死亡的原因和遗物(遗嘱)情况,并从当地有关部门获得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应聘请律师,跟踪庭审情况,同时可请领事官员关注案件,旁听庭审。如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可请律师协助上诉,同时也可通过领事官员向当地有关部门转达意见。
(3)可要求前往当地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但一切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及交通)须自理,赴有关国家的签证须自行办理。
(4)如不能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可委托在当地的亲友代办遗体火化、骨灰和遗物送回等事宜。如当地法律法规允许,亦可委托领事官员代为处理后事,但应事先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461. 问:如家人在境外失踪或遭绑架,如何求助?
答:应尽快通告中国驻当地使馆或者领馆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领事官员将请求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绑架者。
462. 问:如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国内单位派出的,首先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派出单位,由单位出面协商解决;如系个人受雇的,应根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提供适当的协助。
463. 问:如在在居住国被羁押或监禁期间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或司法不公,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要求会见中国使馆或者领馆官员,向其反映情况,并提出进行交涉的请求。
464. 问:如财产遭盗窃、抢劫或他人强占,如何求助?
答: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缉拿罪犯。如有必要也可将有关情况通知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请求协助。
465. 问:非法进入或滞留他国,无有效证件,也无经济来源,回国手续如何办理?
答:应向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如实报告本人真实、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出境或滞留经过等。待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身份,且家属已垫付回国费用后,领事官员方可颁发回国旅行证件。
466. 问:如所在国发生政治动乱、军事冲突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和进行自我保护?
答:(1)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取得联系,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最新有关信息。
(2)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馆办理。
(4)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主要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467. 问:华侨、华人所持的国际驾驶执照能否在中国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没有协议的,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②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③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④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②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③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④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⑤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合格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申请驾驶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8. 问: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对海外港人提供哪些领事保护?
答: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向海外香港中国公民提供的领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动荡时,提供紧急救助;将有关意外事故的消息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协助其赴国外处理有关事宜;对在国外被拘留或正在服刑的港人进行探视,为其争取减刑或特赦做有关国家的工作。此外,还为其申办各类证件提供必要的领事服务。
469. 问: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470.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怎样办理?
答: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471.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②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③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⑤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⑥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按照国家有关公证规定进行公证。
(2)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②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④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⑤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或凭证。
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472. 问:公民在国内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7)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8)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9)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0)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上一条记录: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下一条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