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探亲定居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92. 问:对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有何照顾性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带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符合上述探亲对象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
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其他亲属,可以按照请事假的规定执行,根据归侨、侨眷探亲职工出境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93. 问:“出境探亲假期”如何定义?
答: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外,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94.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95.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出境,也没有在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父母,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照一般规定办理。
96. 问: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境探亲可以改为国内会亲吗?假期如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因故不能出境探亲,可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三十天;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四年给假二十天。
97. 问:归侨、侨眷职工既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的,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四年给假二十天。
98. 问:探亲路费如何计算?
答: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报销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路费自理。国内会亲,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99. 问:出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
100. 问:出境探亲在境外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答:境外医疗费自理。
101. 问:出境探亲假期可延长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102.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
答: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03. 问: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要求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104. 问:出国人员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答:根据公安部1994年《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取消了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外定居的人员,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须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105. 问: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出国定居?
答:中国公民出国定居即移民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目前主要通过以下七种方式:
(1)亲属移民:即依靠亲属关系的身份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等办理定居手续的移民。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因婚姻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及因领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都可以构成亲属移民的条件。
(2)专业技术移民:也称独立移民,指专业技术人员,如专家、教授、工程师、工艺家及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或在某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均可以自己的特殊技能为条件,申请专业技术移民。
(3)投资移民:即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条件,申请到另一国家投资办企业或商贸业等而达到在该国定居目的的独立移民。
(4)劳务移民:指具有一定技术技能的工人或农民,或者如厨师、技工、修理工等专门行业的人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定居的移民。
(5)国籍归属移民:也称国籍认定移民。原出生地在外国的公民,由于其出生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该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即自然取得该国国籍。所以如果他们自愿放弃已经取得的国籍而恢复出生地国籍,那么他们就成为国籍归属移民或国籍认定移民。
(6)政治性移民:因政治、宗教、种族、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由所在国到另外一个国家避难定居的人,称为政治性移民或难民。
(7)转换签证移民:指获得非移民签证者,到达所在国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符合办理移民的条件,而被所在国批准将非移民签证转换为移民签证,即成为转换签证的移民。
106. 问:国家法律如何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107. 问: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如下:
(1)华侨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回国的,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可直接与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联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侨办办公室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迳寄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
(2)华侨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一律转送当地政府侨务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迳寄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通知本人回国定居。
108. 问:华侨要求回国工作的,要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109. 问:华侨回国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怎样办理?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三十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10. 问: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国内户口管理有何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或者户籍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111. 问: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何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
答: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需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的,应在申请回国定居或回国定居的同时,向原侨居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办妥将养老金转到中国领取的手续;回国定居后,可以委托当地中国银行协助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12. 问: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113. 问: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答:(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114. 问: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答: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①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②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③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处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115. 问: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答: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95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116. 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港澳台同胞、华侨等到内地定居有何规定?
答:根据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17. 问:“定居”和“永久居留”有什么区别?
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15日正式发布施行后,不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只有一个“永久居留”的概念。
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的定居或者是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后,不需要再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但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18. 问:什么是“绿卡”?
答:“绿卡”即外国人在居留国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了中国“绿卡”审批制度:《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119. 问:中国“绿卡”审批制度是否适用于华侨?
答:不适用。中国“绿卡”审批制度(即《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华侨持有中国护照,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中国“绿卡”审批制度不适用于华侨。
120. 问: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②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②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④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⑤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⑥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⑦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121. 问:申请在中国的永久居留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②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③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④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⑤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22. 问: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交纳多少费用?
答: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适当收费属于国际通行做法,公安机关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有关通知,公安机关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每人收取申请费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每证收取证件费。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证件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每证收取证件费600元。
123. 问:我国为哪些外国籍人士入境居留提供便利?
答:根据《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1)中国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中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中国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中国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24. 问:我国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哪些?
答:我国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二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拘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以多次入出境,无需办理签证;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籍人士可向中国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签证变更手续或居留许可。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入境的F字签证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向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提出申请,也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将根据外交部通知函电为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入境的F字签证,中国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等有关证明办理。符合办理二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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