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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社会保障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125.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26. 问: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127. 问:归侨职工国外工龄如何计算?
  答:1962年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规定: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者,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现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暂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再改为连续工龄计算。
  128. 问: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129. 问:在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和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的有关规定,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有以下几种: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130. 问: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等按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131. 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及境外医药费由谁承担?
  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132. 问: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当地定居后,能否继续要求原单位发放退休金、退职金?
  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84]侨政会字第071号)中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133. 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各类费用和补贴是否照发?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4. 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无时间限制?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
  135. 问: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有哪些相关待遇?
  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比照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有关待遇办理。
  136. 问: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定居后,其退休费、退职费与在国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是否相同?
  答: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费与在国内的退休、退职人员一样。
  137. 问:归侨、侨眷在职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有何待遇?
  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38. 问:何谓“一次性离职费”?
  答:一次性离职费,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139. 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1)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2)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140. 问: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可否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的,依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和人事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是否发离职费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141. 问:关于一次性离职费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答: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142. 问:关于华侨在国内就医有何相关政策?
  答: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要求: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来华留学生,在外国人专设的医疗机构就医者,可按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在国内一般医疗机构就医,可按照国内职工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143. 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144. 问: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国就医可享受何种待遇?
  答: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145. 问: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可以。 
  146. 问: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领?
  答: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确认表。
  147. 问: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养老金时,须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经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审核的健在确认表。
  148. 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后,要求原单位支付各类费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149. 问: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存证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
  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馆或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馆或领馆印章。《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150. 问: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健在确认表”能否代办?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馆或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外籍华人社团证明),连续三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四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一次。
  151. 问: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向居住国申办的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152. 问: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153. 问: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证明的相关办法办理。
  154. 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外死亡的,关于其丧葬费用有何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丧葬等费用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需向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退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丧葬等费用未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等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155. 问: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职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关办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56. 问: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答:《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指出,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157. 问: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答: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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