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双低”家庭救助将放宽认定条件
省内外市户籍家庭成员纳入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市政府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市“双低”家庭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放宽认定条件加强了审核审批、退保骗保管理,使得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更有力度和温度。据悉,《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扩大救助覆盖面提升市民幸福感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与以往相比,救助覆盖群体进一步扩大。其中,对“双低”家庭中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属于省内外市户籍的人员予以保障。
据悉,现行政策中规定,低保对象是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是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而修订后的新政策则规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省内外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可纳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受理申请的镇街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但“双低”原家庭需要具有本市户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科负责人介绍,在现行政策的“双低”家庭中,共有48位省内外市户籍群众得不到救助,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双低”家庭救助范围,既是与省政策的进一步衔接,也彰显中山的人文温度。
同时,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特定人群范围也得到扩大。现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规定,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在此基础上,新政进一步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冠疫情期间,我市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已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低保,新政策将这一举措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助制度延续下去。
■放宽认定条件剔除困难家庭生活“负担”
认定一户居民是否属于“双低”家庭,主要看该家庭的人均收入认定(增量)和财产认定(存量)。《实施办法》根据省政策与中山现行政策的执行情况,在这两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放宽。
根据市政府最新一次调标,我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120元/人/月,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然而,每个家庭的家庭结构和支出情况不一样,同一条“起跑线”并不能彰显政策的公平性。新政策的认定方式完善了对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家庭生活进行综合评估,扣减家庭中因残、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后,对收入认定进行更科学、更具人性化的“综合计算”。
所谓的综合计算,即民政部门有一套相对科学的核算体系。如家庭中有学龄前儿童,就读高中或中专的学生,就读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失能人员、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将扣除0.5-2倍低保标准后核算人均收入。而当家庭中拥有超过生活所需数量的空调、电视、冰箱、摩托车等,又将按照0.5-2倍低保标准增加到收入核算中。(详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实施办法》对财产认定条件也有所放宽。据悉,我市现行制度中,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额度,低收入家庭人均不超过18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新政将统一放宽为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按今年标准计算,即26880元/人)。
■严防“骗保”“养懒人”行为
在应保尽保的同时,《实施办法》也加强了审核审批、退保骗保管理。
如新政规定,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入该成员收入,但其本人不得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在杜绝“养懒人”现象同时,保障了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实施办法》明确,骗取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还完善了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渐退制度,为切实保障退出低保或低收入的家庭平稳过渡,巩固脱困成果提供了保障。当中规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因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条件,并主动向镇政府申报的,经确认,可延长原有救助待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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