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来源:中山归国华侨联合会
近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对村庄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修改、监督、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农村规划建设有序开展提供了操作指南。
村庄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
《办法》指出,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农民主体、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原则。
《办法》共设七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村庄规划区内规划许可的要求、申请材料和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村庄规划的修改要求和程序。
根据该办法,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为属地镇人民政府,属地镇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的村庄规划;同时明确属地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办法》明确村庄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制定了非因法定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原则要求。有三种情形可以修改村庄规划,分别是:镇总体规划或者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村庄规划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和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村庄规划的地块功能和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依法需要修改村庄规划的,要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属地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启动修改申请,获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修改后,才能按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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