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生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巡查制度
每季度至少全面巡查一次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作者:见习记者周蜜通讯员卢展欣 来源:中山日报
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两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日前我市正式发布《中山市生态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巡查制度(2017修订版)》(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对全市两保护区(包括河流型和水库型)及周边隐患地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活动,对巡查中发现保护区内存在新建、扩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应当即责令制止,并依法实施立案查处。
《制度》明确指出,巡查分为日常巡查、汛期巡查和专项巡查,镇区环保分局每季度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市环境监察部门对生态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并在年内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稽查行动和汛期突击巡查行动,重点检查两保护区内污染隐患企业和保护区内排污口等设施管理状况,巡查结果汇总后报至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巡查内容分为保护区环境现状和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两大类。针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度》规定,巡查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发现可能直接导致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取证,及时制止,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状况,则对该企业按照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监察。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并根据我市相关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对于巡查中发现保护区内存在新建、扩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应当立即责令制止,并依法实施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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