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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中山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增多项惠民措施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4日 作者:本报记者赵伟 通讯员李思宇 来源:中山日报

  5月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惠及全市约160万人。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的《办法》具有参保范围更广、新增多项惠民措施等特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范围
  据介绍,职工生育保险属于一种强制性险种,是专门从基本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的一个险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无论是男工还是女工,还是已经生育过的女工,都须缴纳参保费用。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标准估算,每人每月约18元。
  此次重新制定的《办法》所规定的参保范围除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全部职工外,还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雇工纳入到参保范围之内。
  ■新增多项惠民措施
  以前,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并且采取的是一种包干制度,即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但缺失职工及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津贴等待遇。
  《办法》规定,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朱成江介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有的待遇都是此次新增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共8项,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等。
  而生育津贴的具体算法是:1.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参保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津贴=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休假天数。
  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实报实销
  朱成江介绍,参保职工原则上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前,应当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并凭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于特殊原因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参保职工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到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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