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中山公积金月缴存额至少151元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作者:李丹丹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由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调高至1510元/月,5月1日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10元,依据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个人5%+单位5%”计算,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不低于151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15年5月1 日前已经开户的职工,其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510元的,不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仍然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介绍,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20%,具体的比例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同时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在本单位年度调整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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