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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可获社保补贴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来源: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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