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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作者: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 来源: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以下简称筝乐团)是非营利性筝乐团体,由中山市本土古筝培训机构联合组成,接受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并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筝乐团以弘扬民族文化,传播民族音乐为宗旨,对中山广大音乐爱好者进行传统民族音乐文化教育、传播、传承。意在培养下一代古筝音乐爱好者,并对中山古筝艺术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  承接侨联的演出安排、自主开展演出活动、授课、古筝比赛、筝乐团内部排练或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三章 团员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筝社团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筝乐团成员。

(一)有丰富的演出、教学经验,任教于古筝培训工作室,中小学教师或高校教师均可参加;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筝乐团的各类服务活动,遵守筝乐团的规章制度,维护团的名誉,积极参加团的训练及演出,若长期缺席乐团活动,将视为自动退团;

(四)愿意接受所在筝乐团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筝乐团接受新成员申请入团,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予以录用;每年年底对乐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则继续留用;退出筝团请提前三个月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则可退团。

第六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艺术水平,学习和创作更多反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侨界群众幸福生活的文艺节目。

(二)遵守筝乐团的纪律,执行筝乐团的决定,服从筝乐团的管理,积极完成筝乐团的任务。

(三)维护筝乐团的团结统一。

(四)积极参加侨联组织的各类学习、排练、演出活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参加侨联其他活动,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五)带头发扬侨联精神新风尚,向广大的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侨胞、归侨侨眷传播中华文化,宣传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乡的精神。

(六)愿意接受所在筝乐团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七)筝乐团的评估考核主要从排练、演出活动等方面进行,筝乐团将对表现积极的成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会、参演、参赛和接受培训提高的权利。

(二)有批评、建议和表达意愿的权利。

(三)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竞选、竞聘权。

(四)有公平享受团员待遇的权利。

(五)有向筝乐团组织推荐优秀人才的权利。

(六)有自愿向筝乐团组织提出离团退团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筝乐团实行团长负责制。筝乐团在团长的指导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副团长和乐团终身顾问。

第九条  筝乐团团长负责乐团的总体性事务;副团长负责乐团排练、乐团管理、后勤及乐团经费收支等;终身顾问对本团作出贡献及指导,并颁发终身顾问荣誉证书。

第十条  筝乐团每两年组织换届工作,可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申请,由全体成员投票及乐团领导班子打分决定换届结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筝乐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的捐款、赞助、其他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筝乐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团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筝乐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侨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团员大会和侨联的监督。

第十四条  筝乐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对筝乐团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团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侨联主席会议审议,经侨联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 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

 

 

                                          2016313日  

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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