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侨历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007年7月3日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华侨历史学会。简称“中山市侨史学会”。英文译名:ZHONGSHAN OF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英文缩写:Z.S.O.O.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山市华侨历史学会是由从事华侨历史和华侨问题研究的科研工作者、侨务工作者和热心于本项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广泛团结国内外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社会人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则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关学者和社会人士,开展华侨历史和现状以及侨联工作理论的研究,提倡以科学的历史观研究华侨、华人历史,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学风,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社团工作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和支持会员开展侨史学术研究和侨联工作理论的研究;
  (二)组织有关学术讨论会和报告会;
  (三)组织有关学术项目的协作和成果交流;
(四)进行有关华侨、华人历史研究的联系工作和华侨、华人文史文物资料的征集和整理;
  (五)出版会刊和编辑有关资料;
(六)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制。本会会员免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会务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声明。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史学术研究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三)协商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均由理事会推举表决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各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款;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1986年8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根据《社团管理条例》修改后,经2007年7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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