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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侨界青年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侨界青年联合会;英文译名:Zhongshan Youth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海内外中山籍侨界青年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山市侨联组织联系广大海内外侨界青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密切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及其社团,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光荣传统,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文化交流、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促进侨界青年侨居国(地区)与中山市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实现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侨界青年及其社团,增进友谊,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平台。

 (二)树立服务意识,维护海内外侨界青年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协助海内外侨界青年在国内发展事业,积极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发挥侨界青年的独特性,开展有特色的经贸、文化、 教育、卫生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侨界青年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互沟通和联系;

(四) 积极参加各级侨联组织的相关活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不断发展新会员,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五)开展有利于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山市生活或工作的归侨、侨眷、侨属、港澳台亲属、侨务工作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例外),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热爱青年工作,由本人申请或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团组织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中山籍侨界青年依法成立的侨界青年组织,由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团组织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应书面或电子函件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山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荣誉会长、名誉正副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召开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德高尚、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团结帮助本会会员;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单位会员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及会员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的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单位会员的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资格。

个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人民币)。

单位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理事:300元/

年;常务理事: 500元/年;副会长:5000元/年;常务副会长:10000元/年;会长:20000元/年;名誉副会长:2000元/年;名誉会长:3000元/年;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8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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