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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侨房政策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158. 问:国家出台过哪些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
  答: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
  159. 问: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
  答:落实政策的房产包括:①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②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③在城镇被代管的华侨房产。
  160. 问: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被错改造的房屋。
  161. 问:关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162. 问:私房改造时,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面积,予以处理。
  163. 问:界定房产是否属于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规定: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以《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即产权人须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已具有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四种身份之一。
  164. 问: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①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馆或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②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③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④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⑤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⑥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⑦当时的海外来信。
  165. 问:落实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①代管时原去台人员;②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外籍华人身份的;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166. 问: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况腾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167. 问:国家关于因私事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购房的问题出台过哪些政策?
  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分别在1998年4月和2001年9月出台了《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侨内会发[1998]002号)和《关于归侨侨眷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侨内会[2001]132号)。
  168. 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中对“因私事出境”是怎么界定的?
  答: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中的“因私事出境”是指:“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169. 问: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能否继续租住原有公房?
  答:获准因私事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有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170. 问: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的同住亲属,是否可继续租住原公房?
  答: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的原同住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171. 问:同住亲属如何划定?
  答:同住亲属是指归侨、侨眷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172. 问:出境定居前按房改政策买房的归侨、侨眷职工,房屋产权如何界定?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屋权属不变。
  173. 问:在房改中,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同住亲属,能否购买原居住地的住房?
  答: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同住亲属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174. 问:如何理解参加了房改买房?
  答: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购房款,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175. 问: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而原售房单位又提出中止购房协议或回购,这符合政策吗?
  答: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是自行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176. 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答:适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办理。 
  177. 问:对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否可以提取?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78. 问: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能否在国内购买自住商品房?
  答: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179. 问:外籍华人、华侨如何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
  答: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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