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属团体章程 >> 正文  


中山市海外归国人员创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作者:中山市海外归国人员创业协会 来源:中山市海外归国人员创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山市海外归国人员创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Returned Entrepreneurs from Abroad,英文缩写AR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山市内以促进中山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为目的,拥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广泛、深入联系中山市内中国国籍的海外归国人员,增进友好情谊、发展合作交流;同时促进中山本地海外归国人员的紧密联系,务求达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促进本地海外归国人员的成功创业。致力于利用本地社会、环境优势,促进海外归国人员之间、海内外精英人员之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旅游观光、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为有志创业、振兴祖国经济的海外归国人员提供帮助。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基边兴华大街尾7号之二3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类型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中山市内的国内外文化交流;

  (二)引荐海外留学人才归国就业;帮助海外归国人员利用中山本土平台创业;

  (三)启动外国精英企业引进计划,为中山市招商引资;

  (四)帮助中山本土企业,利用协会平台拓展海外业务;

  (五)策划组织相关慈善活动,帮助扶持中山本地社会弱势群体,奉献爱心、回馈社会;

  (六)定期组织开展座谈会、研讨,向协会成员介绍海外各地资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立志于本土创业、振兴祖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员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带领会员共同实现协会宗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个人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由会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个人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申请辞职。

  本会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记录:中山市亚美侨友联谊会章程下一条记录:中山市侨界·香山筝乐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