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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米雪梅建议赋予中山享有“设区的市”同等法律地位 避免管理职责缺位推动法律更有效执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中山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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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雪梅在北京。受访者供图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山市霞湖世家客服部总监米雪梅围绕中山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建议。在题为《关于赋予中山享有“设区的市”法律地位的建议》(下称《建议》)中,米雪梅指出,因未享有“设区的市”同等法律地位,中山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少尴尬和阻碍,难以满足建设法治高效廉洁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她建议,赋予中山享有“设区的市”同等法律地位,可为中山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报记者 隋胜伟

  ■行政层级法律地位差异显尴尬

  米雪梅在建议中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大多采用“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县级以上市”等概念,初步梳理共有51部法律用“设区的市”来表述行政管理主体,赋予“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而“地级市”是一个非正式法律概念,出现于改革过程中,一般来说“地级市”的表述不出现在国家立法体系中。

  全国近300个地级市中,绝大部分属于“设区的市”,仅有广东中山市、广东东莞市、甘肃嘉峪关市、海南儋州市等地级市作为“不设区的地级市”不设区、县 ,造成此类区别的原因并不在于行政级别或者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别,只是改革中的特殊“市管镇”的行政架构模式所致。

  作为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山市仅仅由于改革中的特殊行政架构模式导致法律地位上与大部分地级市存在明显差异,并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中山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法规中赋予“设区的市”的行政管理权限,而只能适用“不设区的市”和“县级以上市”的行政管理权限。

  ■一定程度制约法律服务体系完善

  米雪梅说,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中山市经济发展活跃,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任务繁重,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需求相比大部分地级市更大,但是由于中山属于不设区的地级市,不享有“设区的市”同等法律地位,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的困境,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中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虽然目前立法中仅赋予“设区的市”的行政管理权限有部分已通过特别授权等方式赋予中山市行使,但是仍存在一些未特别授权也未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成为中山市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阻碍。

  米雪梅举例说,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已设立仲裁机构,中山市设立中山商事仲裁委员会的需求很迫切,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中山市不具备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无法设立本地的仲裁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影响了中山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议赋予同等地位推动法律执行

  米雪梅还指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导致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一主体地位上表述的不一致,影响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中山市只有市镇两级地方行政架构,即“市管镇”模式,此类行政架构导致中山市在行政架构上缺少“设区的市”一级管理权限,对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仅赋予“设区的市”的法律条文来说,按照规定中山无权行使,而中山的上一级直接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亦无法替中山承担“设区的市”管理职权,直接造成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缺位,造成法律所设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无行政主体实施。

  此类立法问题均需要通过层层申请后,再通过特别授权或立法扩大解释的方式来授予中山市比照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耗费大量时间,既可能造成地方行政管理缺位,也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执行,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中山不行使“设区的市”管理职权,会导致管理缺位,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存在违法行政风险。

  米雪梅表示,当前,中山已具备享有“设区的市”法律地位的基础条件,建议全国人大结合实际,研究赋予中山享有“设区的市”同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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