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缴纳期限放宽至办证前
市地税局新规定将惠及全市16万纳税人,每年延缴契税超过17亿元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作者:记者方嘉雯通讯员黄秋霞杨进贤 来源:中山日报
“今后只需在‘办证’前缴清契税,缴税时间更灵活、更宽裕了!”市民陈先生高兴地说。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在中山购房买地缴纳契税的期限有重大调整,申报缴纳契税将放宽至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前。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预计惠及全市16万纳税人,每年延缴契税超过17亿元,节省纳税人资金占用成本5000多万元。
据了解,按照原有规定,在我市取得土地及房产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自签订产权转移合同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现时国家及我省对契税实施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市地税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及相关解读,凡于10月1日及以后申报缴纳契税,期限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除了帮助纳税人减负降成本外,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利于解决因签订预售合同至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不及时缴纳契税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消除由于合同面积与房地产权属面积不一致而造成的大量小额补退税的情况,有效减少办理退补税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案例】
王小姐2017年6月2日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房产,2017年6月20日出具了《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按原来的规定,王小姐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所购房产的契税,如果王小姐在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到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会产生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契税纳税期限新规实施后,王小姐只要在2017年10月1日至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之前申报缴纳契税都不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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