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来源:中山日报
8月21日,市科技局印发了《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补助形式为事后补助
高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补助以正式文件及相关证书为准。
补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补助项目共分七项。其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产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3000元;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每家给予补助30万元;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每家给予补助60万元;三年内年营业收入提升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再给予补助6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军工四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证书两个以上的,每个证书按50 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单笔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100万
办法强调,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扶持,促成一批优质创新项目加速转化。
企业按照《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流程被纳入风险准备金项目池,对于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贴息标准分为四种: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6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要求近两年内注册)进驻到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成为在孵企业的,该在孵企业的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或在孵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90%给予贴息。以上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均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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