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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年1月20日起实施

“三无”人员纳入特困供养 12种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作者: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程倩敏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了《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从2017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新 《办法》对原有条例进一步明晰,对低保制度对象的认定范围、家庭收入核准和审核流程等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更加体现公平。同时将"三无"人员纳入特困供养对象,他们将按更全面的相关办法进行保障。
    ■新《办法》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记者了解到,新 《办法》主要在对2003年出台的《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出台的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有关条款进行整合、更新的基础上,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体系内,融合了上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和细化。
    《办法》明确了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情况从原来的4种增至12种,更加人性化。如对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救助;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因公负伤的护理费;残疾人各类补贴等,都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部分特殊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办法》也给出可操作的办法:如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市当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对于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集体经济分红、继承或接受赠与、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等属一次性收入的,按12个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资金由财政统筹负担
    《办法》指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各级民政部门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应用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市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 (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及时决定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追回多发的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全额由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对镇区财政进行补助。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由不同单位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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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制度实施20年支出低保金逾5.8亿元
    记者了解到,我市从1997年起正式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政策实施20 年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逾5.8 亿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2016年,我市除了修订出台新《办法》外,还积极落实低保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低保标准从去年的579元提高至629元。目前,全市4252户926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发放低保资金逾5000万元。
    除了稳步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还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切实解决因病返贫问题,修订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双低家庭扩大至普通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医疗患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缴费费用由市财政按70% 比例给予救助。今年,市镇两级向9525人次发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款850万元。各镇区对在享受医保、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政策性减免、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3645人次困难群众给予直接医疗救助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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