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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积分制入户“房贷门槛”降低房贷还款要求由50%降至30%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作者:记者江泽丰 通讯员沈力 来源:中山日报

    原来积分制入户人员办理入户,按要求需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明,或商品房备案登记表及至少还房贷50%等入户所需证明材料,而现在还房贷要求由原来的50%改为了30%。11月9日,记者从市公安、流管部门获悉了这一惠及广大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重大利好消息。
    今年6月3日,本报A1版 《房贷需至少还50%成积分入户门槛》,报道了“新中山人”陈先生虽然手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但是却因房贷没有还够50%,无法入户中山的案例。当时,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积极主动地开展调研,修改制定新的积分制入户实施细则。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中山,像陈先生这样有着同样苦恼的人还有很多。记者昨日登录中山市网络问政平台看到,向市流管办反映类似因房贷未还够50%而无法入户的群众有很多。“本以为可以高兴地成为中山的一份子,在此安居乐业和创业贡献,没想到因房贷未还够50%被卡住了。”来自三乡镇的一名群众在网络问政平台这样表示。
    记者了解到,原来积分入户是要求申请人在3年积分入户资格有效期内,必须提供申请积分时的房屋产权证的,而考虑到购房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尚需起码一年的时间,为便于申请人及时入户中山,对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才需要提供备案登记表和五成以上总房款缴款证明(有产权证的一样提供产权证)。2014年5月31日,市公安局公布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申请须知》,其中就要求“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
    而这个房贷需还50%的“落户门槛”,终于在各方努力下取得重大突破。日前,市公安局修订了新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实施。新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积分入户政策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申请人在中山合法固定产权属申请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的证明。未取得住房产权证的,应提交落户地址房产的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购房发票(一次性全额缴款/非贷款的提供)或贷款供楼所属银行出具的已缴纳总房款三成以上(含首付比例)的证明。”这也就意味着,原来还房贷50%的要求改为30%,这对于许多积分制入户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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