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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城区个人自建住宅最高不超12米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来源:中山日报

    本报讯 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最高不超过12米,原则上最高四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该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阅,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城乡规划局。
    ■城区个人自建房限高12米
    根据公示办法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设活动。另外本办法所指城区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中山制定《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为规范中山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中山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
    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有限制,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用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与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同,个人自建住房暂不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无须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同时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五桂山办事处及各镇按其标准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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