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每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支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作者:记者 徐兵 来源:中山日报
昨天,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对2010年发布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规”)进行了修订。凡对此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调控科反映。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2月20日。具体的联系方式是:联系电话:88325592;传真:88261622;电子邮箱:fg_tiaokongke@163.com;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调控科。
记者通过对比新规和旧规,发现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新规增加了一个条款:“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而旧规的相关规定则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对非机动车提供免费停放服务,确需收取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新规中保留了前面有关收费的内容,删除了“提倡……免费停放”的内容;
其二,新规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分别核算、单独建账。”“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其三,关于调整收费标准,新规和旧规都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不同的是,新规对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物业小区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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