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作者:通讯员熊小飞 来源:中山日报
本报讯 7月29日,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中山市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纪委部署要求,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我市专门制定两个《实施意见》,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责任内容更加清晰、保障措施更加具体、考核监督更加严格。两个《实施意见》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性文件。
——区分“两个责任” 划分党委和纪委的“责任田”
针对以前部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委挂帅、纪委出征”,有的党委书记不支持纪委查办案件,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不够健全,部分基层纪委监督意识薄弱,一些纪检干部工作畏首畏尾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着重解决党委和纪委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我市《实施意见》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开制定,清晰界定了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各自的“责任田”,明确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是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市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承担协助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责任,进一步统一了认识,划分了责任。
——细化责任内容 给党委和纪委开出责任清单
针对不少单位和镇区存在的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档,落实“两个责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过于笼统原则,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形同虚设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着重解决党委和纪委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
我市《实施意见》将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均细分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三个层次,其中党委主体责任细化为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强化权力监督等30项具体内容,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维护党纪、作风监督、查办案件等25项具体内容,解决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应该做什么、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其中,明确细化纪委书记和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内容在全省尚属创新,使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同样有责可依。
——明确保障措施 落实“两个责任”有抓手
针对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中存在考核对象错位,考核检查不太深入,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群众参与途径不够宽,检查考核时间过于集中,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缺少关联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着重解决检查考核不够有力的问题。
为增强可操作性,我市《实施意见》在具体保障措施方面突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共形成落实党委主体责任6大项14小项、落实纪委监督责任6大项9小项具体要求。有的措施尚属创新,如: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要求把责任具体到岗到人形成岗位责任清单,明确目标责任、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完成期限形成年度工作责任清单等;在市镇两级全面开展述责述廉述德活动,通过纪委全会现场评议、述前民主评议和第三方独立民意测评等形式综合评价;建立落实责任报告和通报制度,报告年度落实责任情况,通报下一级党委、纪委落实责任情况等。
——严格考核监督 工作不力要追究责任
针对在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问责追究显得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存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少;处理一般干部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少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着重解决责任追究大棒“高举轻放”的问题。
省纪委《意见》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纳入保障措施部分,仅作原则性要求。我市《实施意见》将考核监督部分单列,通过强化检查考核、深化责任考评、严格责任追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等4大项10小项工作确保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考核监督的实效性,通过4大项7小项工作确保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考核监督。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细化考核评价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分别由市党廉办、市纪委对市直部门和镇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同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建立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制度,对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反映较多或者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下一级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相关责任人,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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