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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7月1日起实施

定价方案供社会评议至少10天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作者:记者黄启艳 通讯员陈振耀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中山市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起正式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制定价格的行为,各部门、镇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规定》。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市发改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涉企价费调研过程中,发现我市个别部门擅自制定政府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增加企业负担。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镇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
  根据《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制定价格的行为,镇区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各部门、镇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其他部门和镇区制定的政策涉及制定价格的,应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制定价格的项目名称、依据和理由、价格水平和调价幅度、相关成本预算、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社会承受能力、对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影响等内容提交申请报告。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镇区都可提出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跟踪评估等程序。制定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方案公开供社会评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影响广泛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报市政府批准,属《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五条第(十)项的,还应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其他部门和镇区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价格,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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