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作者:记者林志强 来源:中山日报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广州闭幕,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规定,我省没有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关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分三批落实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第一批拟落实珠三角地区的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粤东西北地区的韶关、梅州、湛江、潮州共9个市。为确保第一批各市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按照《关于我省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的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三个评估组,分别对中山等九市是否符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评估。
据介绍,近五年来,中山等九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中山256件,数量居九市之首。佛山60件、韶关21件,梅州64件、惠州68件、东莞20件、江门22件、湛江21件、潮州34件。
同时,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了立法项目。上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莅临我市评估时曾这样表示,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初步拟定的第一批立法储备项目,体现了中山本地特色,体现了老百姓的立法意愿和要求,相信中山市在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能够接得住,推得开,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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