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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让用地容积率不得变更

如申请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作者:中山日报 来源:记者李丹丹

  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中山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该文件,通过公开方式出让的商业(含商业办公)、商业住宅、住宅用地不得调整容积率;如申请变更上述用地公开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需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规范》,中山将严格控规修改中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规编制计划,建立控规动态修改制度,对控规及时进行评估和修改。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外,未经纳入计划的控规编制和修改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经市政府批准,控规编制和修改计划可做动态调整。
  ■公开出让用地容积率不得调整
  通过公开方式出让的商业 (含商业办公)、商业住宅、住宅用地不得调整容积率。如申请变更上述用地公开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需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要调整控规确定的容积率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因政府原因需要调整控规确定的容积率的,因政府原因调整控规容积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其中政府原因包括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等。
  据介绍,中山要严格规范控规实施中容积率的管理,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经市政府批准的控规确定的容积率,控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依据,会议纪要或政府批文不能代替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规划局在受理规划条件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业务时,必须收取土地证明文件包括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作为收件资料,核对相关技术指标。
  ■容积率调整程序规范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符合地块控规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理由必须符合《容积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规划局要在征求规土局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还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若需收回,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执行;若不需收回,规划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国土局及属地政府意见、论证、公示以及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等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建设方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容积率等主要内容和图件。已取得预售证的项目,不得变更已预售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变更报建方案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坚决杜绝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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