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新规完善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
企业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评定产生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作者:本报记者谭华健 通讯员杨霞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昨日从贯彻 《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上获悉,日前,《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据悉,这是中山市继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简称《意见》)后又一政策补充,是对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建立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洪焰介绍,自《意见》出台以来,我市共认定324名高层次人才,为吸引、留住人才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基础。但另一方面,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当中,属于企业的人员仅占11%。从工作实践和基层反映的情况看,此前我市执行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评价标准相对注重“四高”(高学历、高职称、高经历、高荣誉)因素,而反映人才的实际能力、工作水平、业绩贡献等指标因情况复杂、衡量难度大,以认定方式难以合理评价,因此目前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卫生、教育系统人员居多,而在产业一线的企业人员较少,未能全面反映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真实状况。为此,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有关研究,将开展企业高层次人才评定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评定指标体系作为当前人才工作重点之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办法》。
“《办法》建立了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是对传统人才评价方法的一次革新。”洪焰介绍,《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申报人不受户籍限制,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且符合申报相应条件、评定标准的,在市人社局网站上申请,达到规定的指标核准分数的,进入综合评审环节进行人才层次评定。
本次出台的《办法》是在《意见》所列六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七、第八两个层次。对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认定与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对达到《意见》规定标准的一至六层次人才,直接申请认定。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标准的人才,可按《办法》申请评定。
据介绍,该《办法》将评定流程分为: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拟定人选、人选公示、颁发证书六个环节。申请者在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并达到规定的核准分值后,按照系统中《受理材料清单》提交材料。评定采取上半年受理、下半年集中评审的方式。2015年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今年预计约100个名额,今后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逾期提交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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