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出台《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重点监督涉土地环保行政违法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荐轩 来源:中山日报
昨日,市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正义中山”对外通报,该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监督对象和重点、监督方式等。其中,涉土地、环保等行政违法行为将是重点监督对象。
■行政机关一般性违法行为均受监督
据市检察院介绍,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现、受理、初查、移送、查办行政违法案件,监督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完善机制,推进行政机关改进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检察的监督对象是谁?检察机关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不包括刑事犯罪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形为主要监督内容。
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中,如果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检察机关将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如果行政职能或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则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
此外,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相关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或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涉土地、环保等行政违法行为将是监督重点
记者发现,《办法》特别对重点监督对象进行了特别说明。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占用耕地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执法、执行活动的,和公共设施、民生工程、农村住宅等项目中,涉及土地、建筑等行政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为都是监督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今年的热点话题环保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检察机关对于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的公益诉讼案件,支持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起诉,探索公益诉讼。
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也是监督重点。此外,交通、治安、规划、建设、公用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民生等领域的,也在监督范围内。
《办法》还强调,对相关部门发出的决议、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明显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或与上级行政法规、规章明显抵触的,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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