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20%以上罚款2000元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作者:江泽丰 通讯员刘洪希 来源:中山日报
校车超载20%以上处罚款2000元。(资料图片)记者缪晓剑摄
《广东省实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6日施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车费,要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并明确规定校车超载20%以上将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罚款2000元。另外,除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外,相关运输企业也可提供校车服务。昨日,中山交警部门向记者解读该《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不得收取校车费
中山交警部门介绍,该《办法》依照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明确规定,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办法》同时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超载处罚额度明确
中山交警部门表示,校车能否安全行驶,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的责任密不可分。
据介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办法》更加明确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 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无随车照管人员的不得放行。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此外,《办法》对非专用校车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如果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并收回校车标牌。
有问有答
问题1:7座面包车可做校车使用吗?
答:不行。校车必须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使用许可、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小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问题2:校车的经营者一定是学校吗?
答:不是。根据《办法》第九条到第十一条,以下4类都可提供校车服务: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合法独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另外,各县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依据《条例》设立规定校车运营单位,甚至个体户经营者也能参与进来。
问题3:校车可跨市接学生吗?
答:行驶路线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后才可办理,所以这是可行的。
问题4:本省校车驾驶资格能在异地使用吗?
答: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非本地核发的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纳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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