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山市“双低家庭”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
救助对象无需先行垫付费用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作者:陆梅 通讯员程倩敏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四个部门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实施双低家庭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无需对象先行垫付医疗救助的费用,为受助对象就医大开方便之门。
据悉,凡参加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持有由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低保、低收入对象在本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就可以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此外,双低家庭成员在特定病种门诊结算时也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但是,“双低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中属于由各镇区财政实施救助的自费费用部分,仍由各镇区实施手工报销。
据了解,我市2013年底制定《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2014年1月1 日起,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双低家庭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政府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其中对自付费用部分,市财政救助比例达70%以上,年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截至2014年12月,市镇两级财政共发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378.6万元,帮助693人次困难居民解决看病难问题。
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介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我市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初期,由于客观原因对双低家庭的医疗救助暂未提供“一站式”服务,双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后需要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在费用结算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镇区民政部门初审并提交相关资料至市民政局后由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金直接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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