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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企业可优先享受资金扶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作者:张苗 来源:中山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了解到,《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并将于今年12月20日起实施,这是全省首个地级市碳排放管理政策。《细则》坚持“高碳排放多付费,少碳排放有奖励”的原则,对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工作进行细化,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在同等条件下,碳交易企业可优先享受相关资金扶持。
  根据《细则》,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按以下几种类型管理: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为新建项目企业;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和单位自愿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每年度规定期限内,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控排企业和单位向省碳排放主管部门上缴足额的上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并由省碳排放主管部门注销。
  “《细则》将引导企业认识到碳排放配额是一种可经营的资产,对新建项目和新增产能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节能减碳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自觉做好碳排放管控,参与碳排放交易。据了解,根据《细则》,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支持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申报国家、省支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优先享受市相关专项资金。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支持低碳咨询服务机构发展。
  我市现有火力发电、永安电力、深南电、嘉明电厂四家企业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自2013年起参加全省碳排放交易,履约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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