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省内率先建立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4个镇区的法律顾问将在本月底到位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作者:记者徐兵通讯员孟杰 来源:中山日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记者日前从市法制局获悉,我市不但是全省第一个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地级市,而且是省内首个全面建立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地级市。
早在2005年,市政府就聘请了法律顾问。今年6月,又分别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山市建立镇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省法制办确认,这是我省首个全面建立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地级市。
上述《方案》规定,各镇(区)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兼任,聘请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法律助理专职提供法律服务,还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购买常年法律服务,向研究机构、高校等购买研究性、论证性法律服务,向培训机构购买法律培训服务。
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能包括:为政府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方案》还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设的进度要求。8月底之前,各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要挂牌成立,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到位;9-11月,各镇(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室各项工作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聘请到位;12月,各镇(区)要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总结,由市法制局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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