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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广东一条例迎来新修改,完善华侨捐赠项目保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7日  来源:中山归国华侨联合会

1月11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官网获悉,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发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2月7日。


条例已实施20多年

收到捐助公益项目超5万宗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在2014年11月26日进行了一次修正。  


2005年4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条例》印发了《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省侨办印发了《广东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开展侨捐项目普查确认工作,建立改变用途报批、受赠单位问责、审核备案、信息化管理、年度检查以及公示等管理制度。  


南都记者获悉,由于现行《条例》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侨办系统华侨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涉侨政策存在冲突和不衔接的问题。


起草说明提到,该《条例》实施以来,为加强广东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监督管理,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广东公益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助广东省教育、卫生、体育、工业、农业、交通等方面社会公益项目超过5万宗,折合人民币超过553亿元。


捐赠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及其企业、社会组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条例》规定,华侨捐赠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劝募、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应当引导华侨捐赠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从传统的捐赠项目向国家和社会亟须发展的领域聚焦,以助力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进一步提高华侨捐赠财产的利用效率。为此,《条例》在第六条新增“引导华侨捐赠对接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相关需求”。


对于捐赠人知情权,《条例》强调,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如实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告知捐赠人,尊重和采纳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此外,受赠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备案。 


捐赠项目年久如何报废处理

新增条款解决此类难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部分捐赠项目年久老化,部分捐赠项目面临被征收、改变用途、报废等情形,而现行《条例》对上述情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全面,特别是对捐赠项目的报废处理没有设立相关条款进行明确。


为此,《条例》参考《全国侨办系统华侨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新增了第十六条,其明确规定,对因不可抗力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应当经有资质或第三方法定机构鉴定,同时受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捐赠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当征求其近亲属意见。


若无法与捐赠人或其近亲属取得联系,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受赠人完成报废手续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报所在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还对责任追究进行了相关规定。若出现侵占、损毁华侨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的建筑物的,擅自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贪污、挪用捐赠财产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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