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未来,普法护航助成长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2日 来源:中山归国华侨联合会
今年5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施行以来的
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5月30日下午,市侨联首次将《民法典》送到学校,联合市华侨中学侨联举办第5期中山侨界大讲堂之《民法典》进校园活动,市华侨中学高一年级90多名师生线下参与活动,1700多名师生通过直播同步学习《民法典》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内容。市侨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彪,市华侨中学侨联主席、市华侨中学副校长林子孚等参加了大讲堂。
市侨联法顾委委员李国恒律师从《民法典》守护未成年人的各阶段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的亮点等方面为侨中学子宣讲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他深入浅出、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宣讲,让同学们明白了崇德尊法、明礼学法、安身守法、维权用法的重要性,更明白了为自己扣好人生第一颗纽扣,走好法治人生路,生活会更安稳,未来才会更幸福的道理。
此次民法典进校园活动,加深同学们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学生们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想及遵法守法意识,提升学法用法和自我保护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守护未成人的各个阶段
1.胎儿阶段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0-1岁阶段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 2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节选)
4.8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节选)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16-18岁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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