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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8、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

  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国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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