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虎年首案网调成功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来源:中山归国华侨联合会
3月2日,随着市侨联法顾委常务副主任陈德鹏律师在电脑上按下“结束调解”按钮,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成功,这是今年中山市侨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首宗调解成功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李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张先生借款。为解好友燃眉之急,张先生分3次向李先生转账共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
逾期后,张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催还,但李先生却始终不还款。张先生只好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近期,市侨联法顾委接到第一法院委派调解函后,迅速与原被告沟通,调解律师依据专业与经验,与双方建立信任基础。调解过程中,律师了解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还款意愿后,与原告代理律师商议并提出双方都认可的调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和款项。
在市侨联法顾委律师的耐心法律疏导,分析利弊下,被告同意调解方案。两位好友终握手言和,免于对簿公堂。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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