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一次性奖1亿元,中山出台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来源:南方+
继今年6月出台实施《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期印发实施《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
《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引进企业和本土培育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设置了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入学服务等奖励扶持措施。
按照新政,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可获一次性奖励1亿元。
划分三类总部企业
今年6月出台实施的《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明确了中山新引进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可直接认定总部企业。
本次出台实施的《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总部企业的类型,以及新引进企业与本土培育企业的界定。新引进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从市外迁入的且在中山市注册不满1年的企业;本土培育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中山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通过直接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需资格复审。
适用《实施细则》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三类。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具体可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新引进企业获认定最高一次性奖励1亿元
《实施细则》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金额、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设定。
落户奖方面,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资金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资金奖励。新引进企业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获一次性奖励,其中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认定奖的奖励对象为本土培育企业,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形成的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营贡献奖方面,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人才奖励方面,新政提出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名额,奖励名额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入学服务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中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优质学位(新生,下同);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按照《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安排市直属学位。
为确保奖励扶持政策落实,中山市政府将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另外,新政提出,中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集团以及镇街公有资产公司符合总部条件可申请认定,但不纳入资金奖励支持范围;市属集团和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控股、参股或收购并购的其他企业,符合总部条件可申请认定及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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