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红线”不能踩!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 来源:中山发布
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之下,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依法依规防疫的“底线”。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红线”不能踩?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小编整理了近期公布的部分涉疫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故意隐瞒行程不如实配合流调
4月3日,宿迁市宿豫区在隔离点核酸筛查中发现张某某(男,48岁)、王某某(女,51岁,目前二人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张某某、王某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4日,冯某宾(男,30岁,江西抚州人)因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城市旅居史但未按规定报告、未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被厦门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查明,工作人员对其流调时,冯某宾故意隐瞒了曾于3月26日、28日、29日前往江西抚州G35济广高速南城服务区(该服务区已发现多名阳性感染者),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某大厦、东坪山路某场所等行程,导致防疫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判明该市疫情传播源头,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鉴于冯某宾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决定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如发现其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月29日晚,上海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小区封控多日情绪激动,煽动居民到小区门口集聚叫嚷,引起众多居民围观。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经公安部门调查,对其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立案侦查。
驾车强行冲卡
4月4日下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黄河新世界西门口进行临时封控。许某(女,24岁,芮城县人)开车冲卡被工作人员拦截后,用车将封控口堵住长达30分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现场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多次解释、提醒、警告无果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后经说服教育,许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规守法,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许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3月28日,上海市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王某因排队做核酸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来劝阻的防疫志愿者发生纠纷,并动手殴打志愿者,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固定现场证据及旁证,待该小区解封后进行处置。
制造、散播涉疫谣言
4月1日,江苏省沭阳县一网民朱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朱某亮出的健康码和行程卡均为红色。该视频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造成群众恐慌。随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核实调查,发现朱某是为博人眼球、吸引关注,故意虚构行程,领取健康码“红码”,并制作相关视频在网上发布。查清事实真相后,警方对造谣者朱某实施抓捕。朱某到案后,对自己制造、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朱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未履行防疫主体责任
4月4日,叮咚买菜柿柿顺(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锡新吴分公司一辆来自上海的入锡货车,其驾驶员经道口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核查,该公司未严格执行《无锡市疫情防控第100号通告》中关于“点对点”接送的要求,存在疫情防控隐患和风险。根据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和精神,该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对叮咚买菜柿柿顺(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锡新吴分公司作出暂停所有入锡车辆通行证审核、责令整改的处理意见。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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