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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75. 问: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76. 问: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答: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77. 问: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住在已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78. 问: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79. 问: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0. 问: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1. 问: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2. 问: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答: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83. 问: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何规定?
  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84. 问: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85. 问:什么是涉外收养?
  答: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称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包括中国子女和外国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286. 问:涉外收养的程序如何?
  答:①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②确定被收养人;③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287. 问: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288. 问: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亲自来华办理?
  答: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89. 问:外籍华人来华收养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协议?
  答: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机构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90. 问: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答: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 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籍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291. 问:对已有子女的外籍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答: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没有孩子或只有一至二个孩子的家庭收养子女。对于已有五个以上(含五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外国收养家庭,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华收养子女。
  292. 问:对送养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和公告方面有何规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用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②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六十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93. 问: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是否需要其所在国同意?
  答: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94. 问: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答: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包括:①跨国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95. 问: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一般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提供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96. 问:什么是涉外收养公证?
  答: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297. 问: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答: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98. 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99. 问: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作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①被收养人的出生公证书、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检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②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以及生父母抚养困难的公证书;③生父母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需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同意);④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⑤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公证书、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声明书公证书。
  300. 问: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被收养人是孤儿,其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被收养人是孤儿,其监护人作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有:孤儿的出生公证书和其生父母的死亡公证书、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送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合法监护的证明。
  301. 问: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被收养人是弃婴的,送养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被收养人是弃婴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①被收养人的来源情况公证书(内容包括被收养人的出生日期;被遗弃的时间、地点;发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被送到公安部门或直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时间、过程,或由群众抚养的时间、过程)、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的检查)证明、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②送养人的法人资格公证书、被收养人合法监护人公证书,以及同意送养声明书。
  302. 问:有残疾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答:中国收养中心不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收养人安排收养对象。对有其他残疾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能自理、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收养对象。
  303. 问: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答:收养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考察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但是对于犯罪事实较轻,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已经过较长时间没有再犯的外国收养人,可以酌情给予考虑。
  304. 问:单身外国收养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答: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家庭中。因此,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外国双亲家庭在华收养子女,不提倡、不鼓励单身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
  305. 问:对外籍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限制?
  答: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三十周岁。
  306. 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收养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307. 问:收养人如何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答: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308. 问:中国收养组织能否收取服务费用?
  答: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9. 问:社会福利机构能否接受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的捐赠?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310. 问:什么是涉外继承?
  答:一般来说,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所谓"涉外",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
  311. 问:中国公民出国继承财产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1)到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手续。
  (2)海外亲友关于邀请继承人前往继承财产的信件、相关资料及外国移民机关或入境管理机关发出的同意继承人入境的证明手续。
  (3)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及出境卡手续。
  (4)到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及外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公证书认证手续。
  (5)到外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312. 问:在国内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专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3. 问:有关华侨的继承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答:无论是国内公民、华侨,还是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处理继承问题,都必须首先适用中国法律。
  处理华侨的继承问题,可能会出现遗产在国外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在国外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需要援引外国法律来处理。
  314. 问:华侨及外籍华人如何办理在华遗产的继承手续?
  答:华侨及外籍华人可以继承其在中国境内的合法遗产,在申请继承遗产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馆或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籍华人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一同)亲自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若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则为其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3)申请人凭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4)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5)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华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6)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的认证才能生效。
  (7)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315. 问:在国内办理继承问题需要哪些程序?
  答:一般来讲,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就能解决好继承问题的,动产按协商好的财产份额,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如果动产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取或者遗产是不动产的,就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或者继承权证明书,以便办理提取手续或者更名过户手续。如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或者继承权受到侵犯的,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侵犯继承权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注意法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16. 问:怎样到公证机关办理到国外继承财产的公证手续?
  答:到国外办理继承财产手续,公证是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申请人首先应备齐有关证明(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组织开具的证明,海外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包括被继承财产的资料,被继承人的生前身份,遗嘱等)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书面申请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①亲属关系公证书, 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②死亡公证书, 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公证;③继承公证书;④遗嘱公证书;⑤身份公证书等文书。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认证。
  317. 问:中国公民无法亲自前往继承国外遗产时,如何办理?
  答: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需要哪些公证书、证明书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文件办好后,要译成遗产所在国文字并需经遗产所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复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318. 问: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有何规定?
  答: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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