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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各地级以上市侨办(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委)、教育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对归侨侨眷 “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解决涉及归侨民生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国主要侨乡。长期以来,广大归侨侨眷与海外侨胞联系密切,他们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一道,为我省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归侨普查显示,在我省逾十万归侨中,困难归侨占近28%,他们文化程度低、就业技能差、劳动能力弱,因而造成他们长期就业率低、生活水平差、贫困面大,成为亟需政府扶持救助的弱势群体。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归侨工作,尤其是做好困难归侨的扶贫救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我省的对外形象和开放水平,更直接关系到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提高对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认识,把做好扶助困难归侨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归侨的基本情况和困难归侨的状况;要着重从制度和政策层面,着力解决困难归侨的实际问题,建立归侨扶贫救助长效机制;要加大财政投入和项目支持,使归侨共享发展成果。


  二、扶贫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广东省的所有贫困归侨,包括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和散居城市、农村以及在企业、学校和其他农场、林场的贫困归侨。


  三、扶贫救助的主要内容


  开展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要着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目前要充分利用现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导、推动、帮助、促进困难归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的必须尽保,该享受的应当享受,并适当有所倾斜。


  (一)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家庭,应确保及时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范围。对享受低保救济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归侨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含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政策;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每生每学年200元的生活费补助;低保户归侨家庭使用固定电话、宽带及小灵通享受特定的电信资费优惠等。


  (二)支持、帮助归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低保户归侨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资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的归侨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对负担特别重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在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就业培训、产业化扶贫等工作和措施中,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和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及子女实行同等扶持政策,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地扶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鼓励、引导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归侨和归侨子女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省“一户一技能”计划,接受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五)鼓励、引导归侨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走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引导农场和农村归侨建立或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信息、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四、工作职责


  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扎实推进。各级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教育、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密切配合,科学整合资源,认真狠抓落实,确保归侨民生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侨务部门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侨务部门负责协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归侨扶贫救助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归侨扶贫救助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摸查、核实当地贫困归侨及其医疗保险等情况,协调做好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了解掌握当地归侨及子女就业、培训和产业发展需求,做好其培训、就业推荐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统筹协调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的社会保障工作,着重做好困难归侨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工作。


  (三)民政部门职责


  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开展贫困归侨低保救助工作,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的归侨低保家庭给予适当救助;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贫困归侨帮困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支持有关部门按归侨扶贫救助措施实施归侨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就业培训、发展项目等工作;负责涉及归侨扶贫救助资金的审核和落实。


  (五)教育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困难归侨及其子女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免收城镇困难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关费用、发放农村困难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等工作。


  (六)扶贫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困难归侨就业培训、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等引导、审核、落实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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