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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个人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来源:中国侨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个人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值。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一)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各限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二)下列物品限制出境: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国家货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一般文物;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公民入境免税物品限值数量: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四)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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