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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六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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