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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进行国安审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来源: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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