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市县两级常委配备9至11人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来源:中山日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218个。其中,省(区、市)党委31个,市(地、州)党委397个,县(市、区)党委2790个。
《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条例》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确保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在工作中大包大揽,甚至越俎代庖。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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