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电邮广告被用户拒绝后不得再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来源: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工商总局表示,制定这一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更加注重消费者的网络使用体验,如办法提出,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其职责,对互联网广告发布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禁止发布的事项。
7月31日前,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gl@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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