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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9日  来源: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
  根据日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
  指导意见称,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对中央企业商业原油库存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的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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