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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越南侨友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作者: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来源: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市越南侨友联谊会(简称越南侨友会)是由工作、生活在中山的越南的归侨、侨眷、侨属自愿组成的联谊性民间团体。接受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并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团结越南归侨、侨眷、侨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中山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贡献力量。

  第四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发挥独特优势,当好民间友好使者,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文化、科技交流。

  第五条 支持和配合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其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涉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和正当权益。
  第七条 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热诚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制。凡工作、生活在中山的印尼归侨、侨眷、侨属,承认本章程,均可参加本会。 

  第九条 入会者可采取个人直接或会员介绍方式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人填写《中山市越南侨友联谊会入会登记申请表》,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理事会审核资格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承担本会交办任务,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著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定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享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三)年龄在7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凡本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元,多交不拒。

  (二)政府资助;

  (三)各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款;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使用设专门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会费使用情况每年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会员公布一次。 会费主要用于会员集体活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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